<p class="ql-block"> 近日,邦溪司法所專職人民調解員接到邦溪村村級調委會反映,轄區(qū)村有兩戶村民因苦楝樹損害引發(fā)糾紛,望邦溪司法所專職人民調解員協(xié)助一同開展矛盾糾紛化解工作。接報后,邦溪司法所專職人民調解員高度重視,即與雙方當事人約定2023年6月12日上午一同到糾紛地開展調解工作。</p><p class="ql-block"> 經(jīng)了解,村民張某某認為,自己剮傷的四棵苦楝樹是野生的無主物,自己因在該地種植檳榔樹,擔心苦楝樹遮光,所以故意剮傷苦楝樹讓其自然死亡,且認為,周某某的土地邊界應在苦楝樹往右五米的老樹頭處。村民周某某表示,這四棵苦楝樹是自己特地種植在自己的土地邊界上用以劃分土地界限,且自己有該地塊的土地證和林權證,自己清楚記得在土地確權第三方量地時自己是從苦楝樹左側量的土地。</p><p class="ql-block"> 在對此糾紛調解過程中,調解員經(jīng)現(xiàn)場觀察,受損害的苦楝樹種植排列整齊,不可排除人為種植的可能;村民周某某林權證上四至與糾紛地四至基本吻合;村民張某某及其家人無該糾紛地承包經(jīng)營權證等相關證件;糾紛地旁有塊水田地,按照以前的種植習慣,經(jīng)濟林種植離水田地會有五至十米距離。所以基本可以推斷苦楝樹往右土地為村民周某某的承包經(jīng)營權地,村民周某某是苦楝樹的物主。</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 </p> <p class="ql-block">下圖為調解現(xiàn)場</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