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p><p class="ql-block"> 第三章 法人</p><p class="ql-block"> 第七十四條 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分支機構應當?shù)怯浀?,依照其?guī)定。</p><p class="ql-block"> 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chǎn)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chǎn)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p><p class="ql-block"> 第七十五條 設立人為設立法人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設立人承受,設立人為二人以上的,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p><p class="ql-block"> 設立人為設立法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chǎn)生的民事責任,第三人有權選擇請求法人或者設立人承擔。</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