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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合同的質押

李朝云律師

<p class="ql-block" style="text-align:center;"><b style="font-size:20px;">人身保險合同的質押</b></p><p class="ql-block">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權利證書移交給債權人占有,而將該動產或者權利作為債權擔保的一種擔保形式。人身保險合同的質押,是指保單所有人將人身保險合同質押給保險公司或者商業(yè)銀行,按照保單現(xiàn)金價值的一定比例獲得短期資金的一種融資方式。以人身保險合同質押貸款是國外保險業(yè)的普遍做法。在目前我國的人身保險條款中,尤其是壽險條款中,也有以保險單質押貸款的規(guī)定。</p><p class="ql-block"><b> 一、人身保險合同的可質押性</b></p><p class="ql-block"> 人身保險合同,是保險人向投保人簽發(fā)的證明保險合同成立的書面憑證,它承載著人身保險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人身保險合同能否成為質押權的標的,關鍵要看人身保險單是否是有價證券,是否具有現(xiàn)金價值,是否具有能夠實現(xiàn)債權人債權的可變現(xiàn)性。</p><p class="ql-block"> 人身保險合同,尤其是壽險合同,具有儲蓄的性質。只要投保人繳納保險費達到一定的年限,人身保險單就具有了一定的現(xiàn)金價值。此時無論是否發(fā)生保險事故,無論人身保險單是否持續(xù)有效,已積累的這部分現(xiàn)金價值是永不喪失的,保單所有人可以要求保險公司返還該部分的現(xiàn)金價值。正是人身保險單所具有的現(xiàn)金價值,使其具備了有價證券的特性,從而可以成為權利質押的標的。</p><p class="ql-block">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人身保險合同都可以用于質押。具有儲蓄功能的養(yǎng)老保險、投資分紅型保險及年金保險等人壽保險保單,可以質押。而短期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中的醫(yī)療費用保險不具有現(xiàn)金價值,不能用于質押。</p><p class="ql-block"> 《保險決》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按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fā)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押?!睆拇丝梢耘袛啵F(xiàn)行保險法是允許以人身保險單設定質押的。從我國的人身保險條款中,尤其是壽險條款中,均有以保險單質押貸款的規(guī)定。如,某保險公司人壽保險合同條款規(guī)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累積有現(xiàn)金價值的情況下,經投保人書面申請,本公司審核同意后,可辦理保單質押貸款。貸款金額不超過貸款時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扣除各項欠款本息后余額的 80%,每次貸款期限最長為6個月,貸款利息在貸款到期時與本金一并歸還。逾期未能償還的,當貸款本息、其他各項欠款本息之和達到保險單現(xiàn)金價值時,本合同終止?!睂Υ耍袊1O(jiān)會在對“關于壽險保單質押貸款業(yè)務有關問題的復函”中認為,雖然我國《保險法》對保單質押貸款沒有明確規(guī)定,可是在保險合同中約定保單質押,是保險合同當事人的民事權利,在監(jiān)管實踐中,一直將保單質押貸款條款視為保險合同當事人的約定,屬于意思自治,監(jiān)管政策上也是允許的。</p><p class="ql-block"><b> 二、人身保險合同設立質押的法律程序</b></p><p class="ql-block"> 人身保險合同設立質押,主要體現(xiàn)在以人身保險單進行質押貸款。目前有兩種情況,一是投保人把保險單質押給保險公司,直接從保險公司取得貸款。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險公司處置保險單的某些權利,以償還債務;另一種是投保人將保險單質押給商業(yè)銀行,由商業(yè)銀行向投保人給予貸款。不論投保人將保險單質押給保險公司或者商業(yè)銀行以實現(xiàn)貸款目的,都要履行法定的程序。在質押合同中,投保人為出質人,保險公司成者商業(yè)銀行為質權人。質押合同訂立后,出質人應當把人身保險單轉移給質權人占有,該質押合同自人身保險單占有轉移時生效。</p><p class="ql-block"> 對于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人身保險單的質押,要遵循法律的特別規(guī)定。如(保險法》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按照以死 廣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fā)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而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押。“這就是說,以死亡保險合同所然發(fā)的保險單的質押,除當事人之間簽訂質押合同并轉移人身保險單的占有外,還需要經過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才能生效。</p><p class="ql-block"><b> 三、人身保險合同質押的法律效力</b></p><p class="ql-block"> 人身保險單質押的法律效力,是指人身保險單的質押合同訂立后所產生的約束力。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三方面: </p><p class="ql-block"><b> (一)人身保險單質押標的物范圍</b></p><p class="ql-block">人身保險單質押的標的物范圍,是指人身保險單質押擔保的效力,涉及保險單上的哪些權利。4一般認為,人身保險單的質押合同訂立后,在出質人沒有清償債務的情況下,質權人可以收取該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以及該現(xiàn)金價值所產生的孳息(利息)。對于人身保險單質押的效力是否及于保險金,我國保險法規(guī)沒有相關規(guī)定。</p><p class="ql-block"> “保單質押貸款”一詞可能還未被廣大投保者所熟識。而該業(yè)務被引起廣泛關注,一是在2006年、2007年資本市場火爆的兩年間,一些投保人受資本市場繁榮景象的驅使將保單質押套現(xiàn)以期將資金投入股市獲利;二是2008年底到2009年初的這段時間內,受到國際國內不利經濟因素的影響,各家銀行紛紛收縮貸款,市場流動性緊缺,不少人通過保單質押以解決資金短缺的燃眉之急。</p><p class="ql-block"> 投保人將保險單用于質押貸款,可能導致保險公司或者商業(yè)銀行成為人身保險單的受益人,這樣規(guī)定的目的在于防止道德危險的發(fā)生。</p><p class="ql-block">4在人身保險單質押中,質物是人身保險合同,但是,質權人是對人身保險合同上承載的某些權利行使質權。</p><p class="ql-block"> 保險實務中,保險公司一般將人身保險業(yè)務中的受益人分為生存保險金的受益人和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前者一般是被保險人本人,后者則可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指定。當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時,投保人對保單現(xiàn)金價值享有權利;被保險人對生存保險金享有權利;受益人對身故保險金享有權利。依照擔保法理,如果沒有特別約定,投保人不能將被保險人、受益人所享有的權利出質:質權人在行使質權時,也不能請求生存保險金及身故保險金的給付。如果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是同一人時,或者被保險人、受益人允許投保人處分他們的權利,質權人可以對保險金行使質權。</p><p class="ql-block">(附資料:根據美國有關保單轉讓立法,人壽保單的質押是保單權益轉讓的一種,稱為不完全轉讓或者相對轉讓。由于壽險保單持有人為了從銀行等貸款人那里取得貸款時,需要將壽險保單質押給貸款人,這時的轉讓是僅僅將壽險保單中的某些權利暫時轉移給貸款的銀行等貸款人,這時保單持有人對歸還貸款和利息仍負首要責任,只有在保單持有人無力或無法歸還貸款和利息時,貸款人才可以對質押的壽險保單的某些權利進行處置,如得到該保險單項下的保險金或得到該保險單項下的現(xiàn)金價值來清償貸款和利息。一旦保險單所有人還清了貸款和利息,質押的壽險保單的某些權利就復歸給保險單持有人。由于這樣的質押并不是壽險保單的完全轉讓,而且依附于借貸合同,它起的作用是借款人履約保證的作用,因此壽險保單的轉讓是不完全,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還需要有另一種形式的質押合同來約定質押雙方的權利和義務。)</p> <p class="ql-block"><b><i>案例 質權人是否可以請求人身保險單的保險金</i></b></p><p class="ql-block"> 1998年9月24日,林某在某人壽保險公司營銷部分別為其本人、妻子以及三個兒子每人投保了-份A終身保險,合計基本保額260萬元。</p><p class="ql-block">2001年4月5日,林某提出申請要將上述5份保單的受益人增加銀行辦事處,用于抵押貸款,并要求人壽保險公司在批單上有“用來抵押貸款”字樣。保險公司在審核投保人提供的申請已經征得被保險人同意的情況下,在當日出具批單批注:“本保單原無受益人,現(xiàn)申請增加受益人,受益人為朔州市農行北觀路辦事處,受益份額100%,用來抵押貸款,同意增加?!贝撕螅y行辦事處并未就林某貸款一事與保險公司聯(lián)系,所以,是否貸款成功,保險公司不得而知。</p><p class="ql-block"> 2001年9月,保險公司在認定5份保單具有效力并生存給付條件的情況下,向林某及其妻子、三個兒子發(fā)出了“A終身保險生存保險金給付通知書”,并在未要求客戶提供保險單及最近一期繳費收據的情況下,通過轉賬形式給付林某及其妻子、三個兒子生存保險金260萬元整。</p><p class="ql-block"> 2002年5月24日,銀行辦事處以侵害其受益權為由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原告稱,2001年4月,林某向原告貸款96萬元,以其5份A保險單作質押,擔保本息按期清償。保單注明原告為受益人。被告向林某支付260萬元保險金的行為侵害了原告權益。</p><p class="ql-block"> 被告則認為,依據《擔保法》的規(guī)定,保險單不能用于質押,原告同林某的貸款擔保無效,即使擔保有效,根據“A終身保險”條款的規(guī)定(本合同指定的受益人是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生存保險金的受益人是被保險人本人),原告必須等到被保人死亡后才能受益。原告對生存滿期保險金無請求權,必須等到被保險人死亡時才能受益。因此,被告并沒有構成侵權行為。</p><p class="ql-block"> 法庭庭審認為,林某等用人壽保險單質押擔保貸款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是意定擔保,合法有效,被告對質押擔保合同做了批注,確定原告為5份保險合同的受益人,三方屬意思表示真實。生存保險金也是保險金,這260萬元保險金應由原告領取。因此,被告向林某等支付保險金侵害了原告的受益權。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260萬元保險金。</p><p class="ql-block"> 保險公司不服,遂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所涉保險單需要年繳保險費,且具有儲蓄功能,因此這些保單能體現(xiàn)一定的財產價值,故該保單可以質押,該保單質押合同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應為有效。A保險金由生存滿期保險金、殘疾保險金和死亡保險金組成。受益人符合生存滿期保險金的支付條件。因此,受益人的請求權并非一定要等到被保險人死亡時才產生。本案質押合同正是基于這一特殊性而訂立。因此,維持原判。</p><p class="ql-block"><b><i> 分析 </i></b>本案問題的關鍵在于,質押合同所規(guī)定的質押標的究竟是投保人享有的保單現(xiàn)金價值、被保險人的生存受益金,還是受益人的身故保險金。由于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經常引發(fā)實踐中的糾紛。就法理而言,法院判決熱行被保險人的生存保險金是不妥當?shù)摹楸苊饧m紛產生,質押保單時,銀行最好選擇投保人和極保險人為同一人的保單,并撇銷原指定的受益人,并指定銀行為新的受益入。當銀行接受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不是同一人的保單質押時,設定保單質押貨款時應當明確所有權所涉及的范圍,以免處分了他人權利而產生不必要的紛爭。</p><p class="ql-block"><b> (二)人身保險單質押對質權人的效力</b></p><p class="ql-block"> 依照擔保法與保險原理,人身保險單質押對質權人的效力如下: </p><p class="ql-block"><b> 1.質權人有權占有人身保險合同等權利證書</b></p><p class="ql-block">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償還債務的,或者出質人對質押債務提前清償?shù)?,質權人應當返還人身保險合同等權利證書。</p><p class="ql-block"><b> 2.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人身保險合同的義務</b></p><p class="ql-block">如果由于保管人身保險合同發(fā)生必要的費用,質權人有權向出質人請求償還。因保管不善致使人身保險合同等權利證書毀損或者滅失的,質權人應當賠償。</p><p class="ql-block"><b> 3. 質權人享有保全質權的權利</b></p><p class="ql-block"> 人身保險合同的現(xiàn)金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處置保險單,將所得價款用于提前清償債務。例如,在投保人未按時繳納保險費的情況下,由于壽險保單具有自動墊繳保險費的功能,保險公司將會用保單積存的現(xiàn)金價值為投保人墊繳保險費,使保單繼續(xù)有效。這種做法減少了質押標的的價值,使質權人的利益受到危害。因此,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擔?;蛘咛幹帽kU單以實現(xiàn)債權。</p><p class="ql-block"><b> 4.質權人享有實現(xiàn)質權的權利</b></p><p class="ql-block"> 如果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已經質押的人身保險單做出處置,用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一般來說,債權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保險公司提交質押合同和保險單,申請解除保險合同,并以退保金來滿足自己的債權。但債權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范圍,應以未實現(xiàn)的債權為限。</p><p class="ql-block"><b> (三)人身保險單質押對出質人的效力</b></p><p class="ql-block"> 依照擔保法與保險原理,人身保險單質押對出質人的效力如下: </p><p class="ql-block"> 1.出質人應當保證人身保險單的價值,負有不得損害質權的義務。在保單質押期間,出質人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繼續(xù)履行其繳納保險費的義務;不得未經質權人同意而自行退保,或者變更保單中與貸款相關的信息。</p><p class="ql-block"> 2.出質人享有對債務人的追償權為債務人質押擔保的第人,在質權人實現(xiàn)質權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p><p class="ql-block"><b><i> 本章小結:</i></b>本章闡述了人身保險合同轉讓和人身保險合同質押的相關內容,在人身保險合同轉讓部分,主要閘述了人身保險合同的可轉讓性,對人身保險合同的轉讓加以分類,提出了人身保險合同轉讓的幾個條件,比如,須符合法律或保險合同相關條款的規(guī)定,轉讓人須具備法定的行為能力,轉讓的書面形式、轉讓協(xié)議或保單的送達,受讓人對保險利益的要求等,同時就《保險法》規(guī)定的強制轉讓加以闡述。人身保險合同的質押,是指債務人將人身保險合同作為質押的標的,以獲取對自己或者他人債務的擔保。我國《保險法》并不禁止人身保險單的質押;人身保險合同條款中均有以保險單質押貸款的規(guī)定。對人身保險合同設定質押,要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在人身保險單質押后,對質權人和出質人將產生不同的法律效力。</p><p class="ql-block"><b><i> 思考題</i></b></p><p class="ql-block"> 1.人身保險合同轉讓的意義是什么?2.人身保險合同轉讓時,受讓人是否應當具有保險利益,為什么?3.簡述人壽保險合同強制轉讓的前提、內容、程序和法律后果。4.人身保險合同質押的作用是什么?5.哪些范圍的人身保險合同可以質押?6.人身保險合同質押分別對質權人和出質人產生什么樣的法律效力?</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