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第三章 管理和監(jiān)督 </p><p class="ql-block"> 第二十一條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由國務院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負責規(guī)劃指導、管理監(jiān)督?!?lt;/p><p class="ql-block"> 國務院有關部門管理本系統(tǒng)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 </p><p class="ql-block"> 第二十二條 地方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管理和監(jiān)督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lt;/p><p class="ql-block">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企業(yè)名稱、商品名稱以及廣告的用語用字進行管理和監(jiān)督?!?lt;/p><p class="ql-block">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語言文字工作部門頒布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lt;/p><p class="ql-block"> 第二十五條 外國人名、地名等專有名詞和科學技術術語譯成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由國務院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組織審定?!?lt;/p><p class="ql-block">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二章有關規(guī)定,不按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guī)范和標準使用語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評和建議?!?lt;/p><p class="ql-block"> 本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人員用語違反本法第二章有關規(guī)定的,有關單位應當對直接責任人員進行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關單位作出處理?!?lt;/p><p class="ql-block"> 城市公共場所的設施和招牌、廣告用字違反本法第二章有關規(guī)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lt;/p><p class="ql-block">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干涉他人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l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