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ql-block"> 什么是刑法中的偶然避險</p><p class="ql-block"> 作者 王曉庭</p><p class="ql-block"> 一日,甲對乙有仇,就想把乙的寶馬汽車砸壞。</p><p class="ql-block"> 這天,乙的寶馬汽車剛好停在自家門前,甲看到乙離開汽車后,拿了一塊石頭,悄悄來到乙的汽車旁,看見四下無人,用準備好的石頭砸向乙的汽車玻璃,當即玻璃被毀壞。</p><p class="ql-block"> 乙回到家里,大概過了幾個小時,突然想起,其妻把他們正在睡眠的半歲小孩放置在車的后座,當時正值高溫天氣,按當時的氣溫,小孩在高溫密閉的車內環(huán)境下,中暑死亡的可能性,幾乎百分之百。</p><p class="ql-block"> 結果乙下樓到車旁一看,車窗已被砸破,小孩由于車窗破碎,空氣流通,仍在昏睡之中,但沒有半點生命危險。</p><p class="ql-block"> 乙頓時感到是有人有意砸碎車窗,救了小孩,為此,到處尋找小孩的救命恩人。</p><p class="ql-block"> 問題來了,甲的行為是為了救乙的小孩性命嗎?顯然不是。那甲的行為是什么?</p><p class="ql-block"> 回答:甲是一種破壞行為,但導致了乙的小孩避免死亡,也是避險行為,刑法把這種避險行為叫偶然避險,也就是壞心辦了一個好事。</p><p class="ql-block"> 那么對甲砸汽車玻璃的行為,如何評價?如何處理?</p><p class="ql-block"> 多數觀點認為:</p><p class="ql-block"> 1、甲具有毀壞乙汽車的行為,且結果也砸碎了乙的汽車,甲主觀上也有砸碎乙汽車玻璃的故意,按主客觀相一致原則,給甲應該按故意毀壞財務罪論處。</p><p class="ql-block"> 2、甲雖然實施了破壞乙汽車玻璃的行為,但無意中救助了乙的小孩,造成了一個好的結果。按照刑法價值判斷的觀點,給甲的破壞行為應該減輕處罰,即:按照故意毀壞財務罪的未遂處理。</p><p class="ql-block"> 理論根據:刑法屆有兩種觀點:</p><p class="ql-block"> 一、緊急避險不要說,(結果無價值論)就是結果好,行為就好。也叫結果本位主義。這是少數人的觀點。</p><p class="ql-block"> 二、緊急避險必要說,(行為無價值論)行為壞,結果好,認為應該獨立說,就是各算各的賬。也叫行為本位主義,這是多數人的觀點。這是后話。</p><p class="ql-block"> 刑法涉及到兩種判斷,即:事實判斷,價值評價。</p><p class="ql-block"> 甲破壞了乙的汽車玻璃,這是事實,也叫事實判斷。但創(chuàng)造了一個好的結果,救了乙的小孩,按價值評價(也就是帶有價值判斷),在甲犯罪既遂的前提下,(當然沒有中止),只能評價為未遂。即,按照破壞財物罪的未遂論處,比較適當。</p>